南京医科大学七十周年校庆捐赠及鸣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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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0 15:10:00 来源:
爱心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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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南京医科大学校庆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建建筑物或标志性景点; (二)捐资资助校庆活动; (三)捐献纪念性实物; (四)捐资设立各类奖助基金; (五)捐赠学校需要的图书资料和各类物资; (六)对本校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第二条 对捐赠人,在其不反对的情况下,南京医科大学将以下列方式以示谢忱: (一)全部捐资者的姓名及金额,刊登于校庆网页和专刊上,捐资名册存档; (二)个人捐资在100元,团体捐资在10,000元以上者,均颁发《捐赠证书》,并赠送校庆纪念品; (三)根据情况将学校的主要建筑、场馆、道路、园林、雕塑等,用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 (四)捐资在200,000元以上者,均可聘为南京医科大学校董会董事; (五)捐资在600,000元以上者,均可聘为南京医科大学校董会副董事长;
第三条 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南京医科大学将本着互利的原则,尽最大可能与捐赠人开展多方面的实质性合作。
第四条 以南京医科大学为受赠人的捐资,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南京医科大学开具正式财务收据。
第五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其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有权决定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作为受赠人,南京医科大学有义务协助办理捐赠财产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接受捐赠后,南京医科大学应将捐赠财产登记造册,并妥善使用、管理捐赠财产,不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八条 南京医科大学定期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捐赠项目,应当进行审计;每年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九条 南京医科大学对捐赠人捐款设立的基金建立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基金用途和捐赠人意愿,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南京医科大学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南京医科大学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捐赠项目配套工作优先进行。捐赠的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捐赠兴办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铭刻捐赠人姓名以资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由南京医科大学报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南京医科大学对校庆捐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南京医科大学校庆筹委会是全校捐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及修改捐赠工作的管理制度,决定及组织全校性的校庆捐赠活动,确定接受捐资的重大项目,决定捐赠工作奖惩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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