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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百年校庆捐赠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校庆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庆捐赠指校庆期间学校接受的捐款、捐物。
第三条 校庆捐赠以“尊重捐赠人、方便捐赠人、做好捐赠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 组成校庆捐赠管理小组,在建瓯一中百年校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校庆捐赠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庆捐赠主要分校庆捐款、史料捐赠和实物捐赠。
校庆捐款指校庆期间的资金捐赠,包括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等。
史料捐赠指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
实物捐赠指校庆礼品馈赠、设备资产、图书资料(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等。
第六条 校庆捐赠管理工作实行负责人责任制。
由校庆办公室负责接受海内外校友会、海外校友、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校庆捐款;接受校史资料、文物、图书资料(学术专著、名人书籍)、软件资料、实物、标本等捐赠;接受校际礼品、设备资产等捐赠。
第七条 校庆办公室经办人负责填写由学校统一制作的《建瓯一中百年校庆捐赠人信息登记表》和《建瓯一中百年校庆捐赠款清册》,按照财务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登记造册,出具捐赠收据,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校负责接收捐赠的经办人必须于每周五下午,将当周《校庆捐赠清册》上报校长及校庆办负责人,同时备案。
第九条 学校通过设立专项帐户,通过银行、邮局等办理转账结算直接进校财务账号的捐赠款项,由财务室出具捐赠票据交捐赠人,并备案备查。 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校庆办接收的实物捐赠,登记造册后,作为学校资源统筹安置。
第十条 学校将将所有捐赠人姓名统一收入在《建瓯一中百年校庆捐赠名录》上,以资纪念。凡个人捐款在500元以上、团体捐赠2000元以上的(外币按当时牌价折算)学校将统一立碑刻字以资纪念;个人捐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人民币、团体捐赠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人民币的,学校向捐赠人颁发《建瓯一中百年校庆捐赠证书》,并备案;捐款在2000元以上个人捐款和2万元以上团体捐款,学校将举行捐赠人授证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或捐赠纪念牌。
校庆办公室负责提供《捐赠证书》的样本、格式与编号,并负责制作《捐赠纪念牌》。 史料捐赠和实物捐赠,由校庆办公室制作《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为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凡有捐赠指向的校庆捐赠,按照“专款(项)专用”的使用原则,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捐赠者。
凡无指定用途的校庆捐赠款物,由学校作为百年校庆项目统筹使用,并将使用情况书面告知捐赠人。
第十二条 各处室要做好校庆捐赠工作的发动、受理等宣传与管理工作。“建瓯一中网站”、《校友会讯》、《立人》校报等媒介,将及时公布与反馈校庆捐赠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校庆捐赠工作,接受学校工会、校党总支纪检委员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四条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4]39号文)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将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学校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建瓯一中百年校庆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起实施。
建瓯一中百年校庆捐赠人信息登计表(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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