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55周年校庆捐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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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xq.com
2006-4-20 18:26:00
来源:
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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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展校庆活动的筹资渠道,鼓励和保护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加强捐赠款项、物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人。全校师生员工、校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海内外热心于山西财经大学教育事业的个人为捐赠人。 第三条 受赠人。山西财经大学为受赠人。山西财经大学55周年校庆筹备工作委员会资金筹措组办公室办理捐赠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 捐赠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捐赠是广大师生员工、校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海内外热心于山西财经大学教育事业的个人的自觉行为,采取完全自愿的原则。 (二)捐赠资金专款(项)专用,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独立的捐赠账目,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对捐赠资金的收受和使用进行张榜公示。 第五条 所有捐赠由学校财务处进行集中核算和管理,涉及实物的还应经学校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 捐赠项目: (一)直接捐款。直接捐款指现金捐赠,包括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 (二)实物捐赠。实物捐赠指礼品馈赠、设备器材、图书资料、软件和建筑物等。 (三)设立奖学、奖教、助学及科研基金。 (四)赞助校庆活动。包括庆典期间的文艺晚会、展览、会议等有影响的大型活动和资助电视专题片、大型画册、校庆特刊等。 (五)其它项目。 第七条 学校鼓励广大师生员工踊跃捐赠,并倡议校、处级领导干部在捐赠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学校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或学校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学校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九条 捐赠人的权利。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若有特殊要求,可向山西财经大学55周年校庆筹备工作委员会资金筹措组提出。 第十条 受赠人的义务。学校统筹使用捐赠款项和物资,对捐赠人指定用途的捐赠,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确保“专款(项)专用”。对所有捐赠款项,依法出具票据,保护捐赠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在山西财经大学55周年校庆中的捐赠人学校将给予一定的鼓励和鸣谢,具体包括: (一)向个人捐赠500元及其以上和单位捐赠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二)对个人捐赠1000元及其以上、单位捐赠10000元及其以上的捐赠人,学校将予以铭文纪念。 (三)根据情况将学校的主要建筑物,如教学楼、图书馆、体育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博物馆、实验室、工作室、会议室、校内园林、校内道路等,用捐赠人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 (四)建立以捐赠人命名的奖励基金、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基金。 (五)对捐赠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捐赠人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特别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各院、系和部门或教职工个人联系到的捐款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实物资产经学校资产处、财务处入账后,学校需要留存的责成有关院系或部门为实物负责人,否则,相关院、系或部门为实物负责人。 第十四条 现金捐赠直接到山西财经大学55周年校庆筹备工作委员会资金筹措组办公室办理捐赠手续,现金和支票均可;异地现金捐赠请直接将捐赠款项汇至山西财经大学银行账户,并注明“校庆捐赠”字样;其他捐赠项目直接与山西财经大学55周年校庆筹备工作委员会资金筹措组办公室联系。 第十五条 山西财经大学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资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山西财经大学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西财经大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财经大学55周年校庆捐赠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山西财经大学校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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