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6月,大连海事大学将迎来建校100周年校庆。为此,学校将举办系列庆典活动,以弘扬传统、传承精神、凝心聚力、促进发展。学校热诚欢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广大校友、在校师生员工为学校100周年校庆捐资捐物。为做好校庆捐赠与筹资工作,保证所捐资金和物资的妥善管理及使用和表示对捐赠方的谢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双方
(一)捐赠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广大校友、在校师生员工。
(二)受赠方: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会同百年校庆捐赠筹资工作组办理捐赠的具体事宜。
第二条 捐赠原则
(一)捐赠是捐赠方的自觉行为,完全采取自愿的原则。
(二)捐赠坚持专款(物)专用,捐赠资金或实物的使用尊重捐赠方意愿,一律不准挪作他用。
(三)捐赠采取账目公开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开设专门银行账户,对于捐赠资金或实物的收受和使用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
第三条 捐赠项目
(一)历史文献类
包括资助大连海事大学校史、人物志、校友回忆录、百年宣传画册、宣传片等编辑出版的捐款。
(二)基础设施类
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以及准备修缮改造的各种建筑物和其他基础设施包括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纪念雕塑、纪念墙、宣传长廊、道路景观等的捐款。
(三)奖助基金类
包括奖学金、助学基金的捐款。
(四)科研合作类
包括科研项目合作、共建学院(系、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研究中心等项目捐款。
(五)纪念活动类
包括庆祝大会、庆典晚会、文体比赛、学术交流、会议展览、纪念礼品等的捐款。
(六)实物捐赠类
包括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房产或其他物品的捐赠。
(七)根据捐赠方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四条 捐赠方式
(一)现金捐赠直接到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或百年校庆捐赠筹资工作组办理捐赠手续。
(二)异地现金捐赠请直接将捐赠款项汇至大连海事大学银行账户,并注明“校庆捐赠”字样。
(三)其它捐赠可直接与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百年校庆筹备工作办公室、百年校庆捐赠筹资工作组取得联系。
第五条 捐赠价值
捐赠财产根据捐赠方意愿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学校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或学校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学校与捐赠方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鸣谢方式
(一)学校有义务向捐赠方说明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确需改变捐赠方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时,需征得捐赠方同意。
(二)所有捐赠单位名称、捐赠人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在大连海事大学百年校庆网站和校庆专刊上公布,并通过其它媒体在学校内进行广泛宣传。所有捐赠单位名称、捐赠人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均列入学校特制的百年校庆捐赠纪念册,并永久保存。
(三)根据捐赠方意愿,征得捐赠方同意,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将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四)单位、团体捐赠价值2000元人民币以上者,个人捐赠500元人民币以上者,学校将赠予捐赠证书和校庆纪念品。
(五)单位、团体捐赠50万元人民币、个人捐赠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设立以捐赠方命名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校园文体活动、学术讲座或奖助学金、基金等。
(六)捐赠建设校园建筑、基础设施,捐赠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二分之一造价者,可获得该建筑物的命名权。
(七)人文景观、纪念雕塑,捐赠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者,基座铭刻捐资人姓名、简介或捐资单位名称、简介。
(八)捐赠资助百年校庆大型活动、校庆出版物等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九)为校庆捐赠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享有学校教学资源、科技开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十)对于捐赠方捐赠的物资,折合人民币后比照以上相应条款进行鸣谢。
(十一)鸣谢方式的未尽事宜可由捐赠方与学校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根据捐赠方意愿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负责解释。
大连海事大学
二○○七年六月十日
|